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上海商会。英文名称为The Shangha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Xi
第二条 本团体由上海市在陕西省的经济、服务组织及与上海市在陕西省的经济、服务组织具有紧密合作关系的其他机构、组织自愿组成,并经陕西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贯彻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加快自身发展,主动服务全国”的精神,立足陕西,回报上海,诚信为本、服务为基。加强上海在陕投资企业、办事机构及合作单位(以下统称上海在陕单位)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加强与陕西省、其他各省(区、市)及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维护上海在陕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沪陕两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朱雀大街北段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任务:
(1) 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
(2) 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落实,以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3) 开展与有关政府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4) 提供经济、法律、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
(5) 组织信息交流,报道会员单位的重要活动和取得的成绩;
(6) 组织开展社会文化公益等活动;
(7) 组织会员开展培训活动,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政治责任感,提高决策经营水平。
(二)业务范围:
信息沟通、合作交流、咨询服务、会员培训,组织各类展销会、展示会、经贸洽谈会、社会文化活动,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接受并能自觉遵守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上海在陕西省投资的企业(包括与上海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在陕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机构或与上海在陕投资企业、机构具有紧密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机构。入会企业或机构必须经过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或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其在商会担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本团体造成严重影响的会员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名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督管理,本会设立监事三名,由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本会监事按《陕西省上海商会监事制度》履行职务。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与其他理事共同参与常务理事会的决策;
(二)会长不在时,依次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的授权下主持工作;
(三)有权纳入驻地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调研的对象;
(四)有权参与对驻地和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接待、交流等活动;
(五)参与商会组织的高级培训、交流活动;
(六)享有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文件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1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上海商会